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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新区暨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 哈尔滨片区关于鼓励产业集聚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试行)

作者:黑龙江省宏仁新科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浏览: 发表时间:2023-05-04 13:24:51

哈尔滨新区暨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

哈尔滨片区关于鼓励产业集聚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哈尔滨新区高质量发展,更好地落实《哈尔滨新区暨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哈尔滨片区关于鼓励产业集聚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政策措施》),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组建推动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鼓励对俄及开放型产业集聚发展、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扶持力度、全力打造对俄金融结算中心、大力支持总部企业入区发展、真正用好高水平人才6个审定工作小组。各工作小组组长由各专项负责部门的分管区级领导担任,成员由专项负责部门及政府相关部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专家参与审定。

第三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为《政策措施》落实的总协调部门,具体相关政策兑现由各专项负责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条 区财政和金融服务局是实施本细则的业务协管部门,负责扶持资金预算安排,负责每年年初将预算资金拨付到各专项负责部门。

第五条 同一企业符合《政策措施》多项奖励条款的,按最高款项政策额度奖励,不累计叠加。

第二章 扶持对象及申请认定

第六条 扶持对象

经营场所(住所)、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简称“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机构)或个人。未在区内的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松北区的企业(机构)或个人参照执行。

第七条 认定奖励工作程序

(一)申请受理

在区行政服务中心设立政策兑现窗口,集中受理企业(机构)或个人政策兑现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完整性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现场发给受理回执,并于受理当日将相应材料移交相关专项负责部门;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材料或者条件,补充完善后重新申请。适时开通网上申请及受理。

(二)审定

专项负责部门将由政策兑现窗口收集的企业(机构)或个人的申请材料提交审定小组会议审定。对审定通过的,出具审定意见,并作为专项负责部门拨付资金的依据;未通过审定的则由专项负责部门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能够达成明确审定意见的,审定工作应当在自专项负责部门收到申请材料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不能达成明确审定意见的,出具审定报告,提交区政府决定,各专项部门依据区政府会议纪要意见实施。

(三)公示

在新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经审定符合要求的企业(机构)或个人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中有异议的企业(机构)或个人,由各专项负责部门进行重新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认定;异议不成立的,予以认定,并对提出异议者予以答复。

(四)兑现奖励

自公示期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各专项负责部门完成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机构)或个人奖励资金的拨付工作。

第三章 推动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专项

第八条 本专项由区工业信息科技局负责落实。

第九条 先进制造业企业是相对于传统制造业企业而言,指制造业企业不断吸收电子信息、计算机、机械、材料以及现代管理技术等方面的高新技术成果,并将这些先进制造技术综合应用于制造业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在线检测、营销服务和管理的全过程,实现优质、高效、低耗、清洁、灵活生产,即实现信息化、自动化、智能化、柔性化、生态化生产,取得很好经济收益和市场效果的制造业企业。

第十条 支持新企业落户条款。

【实施细则】

1.实缴资本全部到位;

2.实际投资额为入统投资金额;

3.合资企业参照内资企业执行;

4.“外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和实际投资额均达到5000万美元(含)以上的,或内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和实际投资额均达到5亿元(含)以上的”,由区工业信息科技局会同发展和改革局、企业和投资服务局、财政和金融服务局、统计局等部门确定具体奖励金额,形成审定意见并经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于正式投产后兑现。

第十一条 支持企业增产增量条款。

【实施细则】

1.地方经济贡献增量是指同比入区库税金增量部分。

2.“新增产值5亿元(含)以上的”,由区工业信息科技局会同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和金融服务局、统计局等部门,确定具体奖励金额,形成审定意见经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二条 支持配套企业服务全省条款。

【实施细则】

1.企业年度在省内配套产品产值占企业年度总产值70%(含)以上;

2.对于省内龙头企业在新区建设配套产业园的,由区工业信息科技局会同发展和改革局、企业投资和服务局等部门,确定具体奖励金额,形成审定意见经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实施。

第四章 鼓励对俄及开放型产业集聚发展专项

第十三条 本专项由区商务和国际合作促进局负责落实。

第十四条 支持具有对外贸易业务的企业入驻条款。

【实施细则】

1.申请税收奖励的,采取“飞地经济”模式迁入片区(指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哈尔滨片区),进行税收分成、指标共享的外向型进出口企业“飞出地”应在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按照“自项目完成搬迁年度起3年内,以企业搬迁前3年平均缴纳区级税收额度核定基数,由‘飞入地’补助‘飞出地’”,对当年缴纳区级税收未达到核定基数的,按实际税收数额划转至“飞出地”。

2.年进出口总额不低于5000万人民币(含)的对外贸易企业可申请办公用房租金补贴,原则上每次申请补贴期为一年,申请时间为企业实际租赁办公用房(以经属地出租屋管理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上时间为准)的次年。《政策措施》所称租用办公用房是企业租赁且自用的房屋,但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如附属食堂、车库、仓库等。房管部门负责实地核查企业申请的办公用房情况。补贴期间的办公用房不得出(转)租出售,不得改变用途。违反上述规定出租或转租办公用房或改变办公用房用途的,追缴已经获得的资助。

第十五条 扩大利用外资规模条款。

【实施细则】

享受该项奖励的企业,其设立和实缴注册资本时间均应在本措施有效期内;企业须开展经营活动,且对地方经济年度贡献额不低于20万元,由商务和国际合作促进局会同财政和金融服务、企业和投资服务局、统计局等部门核定奖励金额。“实缴注册资本”专指货币出资,不包括其他方式出资;“新批”时间以企业工商登记注册时间为准。

第十六条 鼓励外商投资企业扩大投资条款。

【实施细则】

具体指外商投资类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项目,政府通过建立的专项准备金,依据外资企业提供的银行进账单、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等相关资料,由区属国有企业等按不超过投资总额的30%比例参股。同时,新区区属与被参股企业签订协议书,自投资之日起3年内,该部分投资由区属国有企业按三年期国债利率加计利息后转让股权给对方企业,由商务和国际合作促进局会同财政和金融服务局、企业和投资服务局、统计局等部门核定参股金额。

第十七条 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条款。

【实施细则】

一是加快推进制度创新,由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结合《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精神和具体情况,在“自贸试验区哈尔滨新区”内推出暂停或取消审批事项清单,并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二是企业登记服务触角再前移,由审批局牵头,进一步利用“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推进外资企业境外线上申请——审批人员国内审批——电子营业执照线上自动生成的跨境审批业务,率先在俄罗斯、日本、韩国等国家实现跨境企业注册登记。

三是三是探索实行“承诺许可制”改革,由审批局牵头,在深哈合作园区内实行“企业承诺+哈尔滨新区备案认可”模式,对符合条件的且已在深圳市相关部门获得许可的事项不再重复审批,法律、法规另有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四是试行新注册企业“秒批”模式,由审批局牵头,通过建立企业名称、地址、经营范围标准库,新登记的企业只要符合申报标准,系统自动核准后即可核发营业执照,无人工干预(特殊情况除外)。

五是进一步深化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由审批局牵头,统筹考虑企业申请设立、申领发票、刻制公章三个环节,通过信息共享实现“线上一网通办、线下一窗办理”,并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企业免费刻制公章、邮寄证照。在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1个工作日的同时,实现企业开办“零”成本。

六是进一步扩大“一枚印章管审批”的范围,由审批局牵头,依法将更多的行政许可事项纳入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之中。

七是由商务和国际合作促进局牵头,高标准设立自贸试验区政务服务展示大厅。

第十八条 完善开放平台功能条款。

【实施细则】

1.对注册在新区的企业申报购买俄罗斯远东港口、建设境外航运物流基地给予政策支持。在港口初建阶段新区管委会所属国有企业以入股方式参与建设,明确相关责任、义务,参股比例不超过企业投资总额的30%,三年后视情况退出。

2.“对企业进口的用于研发的设备,给予等额关税奖励”具体指进口国内尚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设备,依据综合保税区内注册企业享受的免征进口关税额度给予等额奖励。

第十九条 提高对外贸易质量条款。

【实施细则】

1.具有相当规模的进出口业务,年进出口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含)。

2.对申请对外贸易规模贡献奖的企业,原则上每次申请扶持期为一年,申请时间为企业完成全年统计联网系统填报(以区统计局、区财政和金融服务局核准情况为准)的3个月后。对首次纳入联网直报系统的外向型进出口企业(房地产除外),经区商务和国际合作促进局认定,按其进出口业务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80%给予支持;对2019年12月1日之前(不含12月1日)已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系统的外向型进出口企业(房地产除外),经商务和国际合作促进局认定,按照其进出口业务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支持。

第二十条 设立退税资金池条款。

【实施细则】

由区商务和国际合作促进局会同财政和金融服务局核定退税金额。依据《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出口退税资金池管理办法》,经区商务和国际合作促进局会同财政和金融服务局、税务局审核。

第五章 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扶持力度专项

第二十一条 本专项由区工业信息科技局负责落实。

第二十二条 支持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条款。

【实施细则】

企业申报资格需满足:上一年度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且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尚在有效期内。  

第二十三条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条款。

【实施细则】

采取后补助方式对高新技术企业新增研发费用投入进行支持。  

1.企业研发费用是指企业研发活动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具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有关规定进行归集;  

2.研发费用投入额度以税务部门核定企业年度纳税可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经费支出数额为准;  

3.上一年度研发费用新增投入额在300万元以下(不含300万元),按照新增研发费用投入的10%给予补助;

4.上一年度新增研发费用投入额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按照新增研发费用投入的15%给予补助; 

5.上一年度新增研发费用投入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含1000万元),按照新增研发费用投入的2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给予补助。  

第二十四条 给予高新技术企业贡献奖励条款。

【实施细则】

1.采取后奖励方式,对上一年度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奖励。企业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部分,财政和金融服务局与企业协商按约定比例以入股方式返还企业。

2.企业要求(政府股份)退出时,需提前一个月向工业信息科技局提出申请,经政府决策同意后,按国债利率收取利息后由企业等价回购,再由工业信息科技局会同财政和金融服务局办理退出手续。

第二十五条 支持创新载体建设条款。

【实施细则】

研究成果在区内落地转化要求企业在区内体现出产值和税收

1.采取后补助方式,对上一年度符合条件的单位给予资金支持;

2. 国家级创新载体,按照国家支持资金额度,予以1:1比例匹配资金支持,最高3000万元;

3.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按照国家支持资金额度,予以1:1比例匹配资金支持,最高1500万元;

4.省级创新载体和国家级创新载体分支机构,按照省级支持资金额度,予以1:1比例匹配资金支持,最高1000万元。

第二十六条 支持研发项目推广应用条款。

【实施细则】

申报该项政策的企业,由区工业信息科技局会同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和金融服务局核定奖励金额。

第二十七条 帮助企业降低成本。

【实施细则】

新增用电量是指企业为了开展生产、科研活动而新增的用电量。

第二十八条 支持潜力型企业加快发展条款。

【实施细则】

“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和隐形冠军企业,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工业信息科技局、统计局与财政和金融服务局负责认定。

第二十九条 支持成果转化落地条款。

【实施细则】

1.区政府引导设立10亿元科技成果转化基金,优先通过基金股权投入的方式给予成果转化落地项目支持;

2.区政府采取市区合作方式,并吸引社会资本,引导设立1亿元的新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增加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信贷投放。

第六章 全力打造对俄金融结算中心专项

第三十条 本专项由区财政和金融服务局负责落实。

第三十一条 支持利用本币结算条款。

【实施细则】

“汇率损失”指每年度12月31日汇率盈亏差后损失。按第一年100%,第二年90%,逐年递减10%比例给予连续五年代偿。

第三十二条 支持持牌法人金融机构落户条款。

【实施细则】

1.“新落户”时间以机构工商注册登记日期为准。享受落户奖励的机构,设立和实缴注册资本(专指货币)时间均要在本办法有效期内。

2.“持牌法人金融机构”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持牌类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以及其他新兴金融机构等,包括:银行、保险、证券。

3.“持牌法人金融机构的一级分支机构”包括新设的法人金融机构银行一级分行,以及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一级分公司。

4.政策要求企业“自用”办公用房和营业用房投入使用并正式开展业务十二个月后满足盈利,根据地方经济贡献给予100%奖励,上限不超3000万。

第三十三条 支持金融类机构良性运营条款。

【实施细则】

1.“主营业务收入”专指利息收入,不包含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

2.良性运行奖励资金的时间认定:办公用房和营业用房投入使用并正式开展业务,每满一年作为一个核算年度。运营时间达到两个完整会计周期后,满足盈利并同比正增长,可申请该项奖励资金,根据地方经济贡献给予100%奖励,上限不超1000万;

3.奖励享受时间认定:第一年为满足条件之日起至本年度12月31日,不满整年折月计算奖励标准。以后年度以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区级财政收入核算年度。

第三十四条 支持金融类机构增资扩股条款。

【实施细则】

实缴注册资本专指货币资金,且申请资金机构为盈利企业。

第三十五条 支持优化金融生态环境条款。

【实施细则】

1.奖励享受时间认定:第一年为满足条件之日起至本年度12月31日,不满整年折月计算奖励标准。以后年度以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区级财政收入核算年度。

2.完税满两个区级财政收入核算年度后可申请该奖励资金。

第七章 大力支持总部企业入区发展专项

第三十六条 本专项由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落实。

第三十七条 “总部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在区内注册且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上年度纳入区内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且形成地方经济贡献不低于8000万元;

2.在区内注册但经营不满1年,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并与新区管委会签订合作协议,承诺次年纳入区内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20亿元且在区内形成地方经济贡献不低于4000万元; 

3.符合区域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经新区管委会批准,并与新区管委会签订合作协议的总部企业。

第三十八条 鼓励总部企业落户条款。

【实施细则】

“每超出20亿元再奖励500万元”的计算方式为:实际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减去50亿元后除以20亿元,四舍五入取整数倍乘以500万元即为次年奖励。

第三十九条 给予总部企业贡献奖励条款。

【实施细则】

自2020年开始,区发展和改革局组织相关部门按照“总部企业”标准开展认定工作。

第四十条 给予总部企业购房补贴条款。

【实施细则】

符合条件的企业,三年内仅可享受一次该政策。

第八章 真正用好高水平人才专项

第四十一条 本专项由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落实。

第四十二条 分类吸引和留住人才条款。

【实施细则】

具体内容详见《领军人才计划》《创智人才计划》和《菁英人才计划》。

第四十三条 给予高级管理人才奖励条款。

【实施细则】

“年度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排名”以区财政和金融服务局公布的年度经济贡献排名名单为准。企业领导班子以及核心骨干人才的人员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由该企业提供。

第四十四条 建立个人收入倍增计划条款。

【实施细则】

 “在区内汇缴所得税、由国家相关部门单独或联合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产业创新中心内工作的核心研发人员,在个人所得税上给予30%-50%的补贴”是指,每单位按照核心研发人员的薪资或者岗位级别,分30%、40%、50%三个层级享受该项政策,原则上每个层级人数不超过5人(含)。

第四十五条 加大表彰力度条款。

【实施细则】

1.“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等荣誉以及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的技术人员和省市认定的‘高精尖缺’高技能人才设立特聘岗位津贴、带徒津贴等”,根据《新区奖励认定级别》中的等级给予每人一次性补贴,其中,获得一级奖励级别给予10万补贴,二级奖励级别给予8万元补贴,三级奖励级别给予6万元补贴,四级奖励级别给予4万元补贴,五级奖励级别给予2万元补贴,其他符合该政策的人才给予1万元补贴。

2.“对于解决重大工艺技术难题和重大质量问题、技术创新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的”,根据获奖级别及对新区贡献程度,给予获得国家级奖项一等奖的一次性50万元奖励,国家级奖项二等奖的一次性40万元奖励,国家级奖项三等奖的一次性30万元奖励;给予获得省部级奖项一等奖的一次性30万元奖励,省部级奖项二等奖的一次性20万元奖励;省部级奖项三等奖的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于团队获奖的,将补贴资金交由团队带头人处理。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根据新区奖励资金的管理需要,各专项负责部门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获得奖励的单位(机构)或个人应予配合。

第四十七条 在《政策措施》有效期内,企业(机构)或个人若有违反税收、劳动、安全、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地方政府规定行为的,或有不良信誉记录的不予受理申请,不享受相应补助、奖励等政策。

第四十八条 企业(机构)或个人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的,经查证属实,取消其扶持奖励资格,三年内不得再申请,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已经享受补助、奖励政策的,责令退回补助、奖励所得,并记入其信用信息档案。

第四十九条 企业(机构)在享受鼓励政策期间有减资行为的,须及时申报,并进行重新评估。不再符合条件的,取消资格,停止享受相关政策;依然符合条件的,重新核算补助。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中各项政策的资金量受本年度财政预算安排总量的控制和调整。

第五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与《政策措施》相同。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有权对本细则内容进行修订,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本实施细则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哈尔滨新区暨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 哈尔滨片区关于鼓励产业集聚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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