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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措施

作者:黑龙江省宏仁新科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浏览: 发表时间:2023-05-05 14:19:20

一、鼓励建设新型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是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可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省科技厅)

二、支持初创期新型研发机构。给予初创期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资助,支持开展研发创新活动。初创期三年内,对备案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资助;由国家高层次人才领办创办,且本人持股10%以上的新型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400万元资助。〔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各市(地)政府(行署)〕

三、给予新型研发机构绩效后补助支持。省科技厅会同相关部门,委托专家组或第三方机构对新型研发机构进行研发投入等绩效评估,每三年评估一次。按绩效择优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补助;由国家高层次人才领办创办,且本人持股10%以上的新型研发机构,每家最高不超过600万元补助。(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四、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依照相关规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新型研发机构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符合条件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哈尔滨海关,各市(地)政府(行署)〕

五、引导金融机构服务新型研发机构。鼓励各类金融机构为新型研发机构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等科技金融服务。发挥龙江振兴基金等基金作用,引导各类科技风险投资基金,采取市场化机制,投资新型研发机构。(省国资委、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

六、优先保障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用地需求。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对新型研发机构项目用地开辟绿色通道。对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用地,在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中给予优先安排。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应。为工业生产配套的新型研发机构项目用地,执行工业用地政策。(省自然资源厅)

七、鼓励科研人员创办新型研发机构。省属高校、科研院所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科研人员,可按规定携带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办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也可由所在单位选派到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工作或参与项目合作,返回原单位时接续计算工龄,并按原聘专业技术职务安排工作。新型研发机构科研人员参加职称评审时,重点考核其发明专利转化应用情况和技术交易成交额情况。(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知识产权局)


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措施
一、鼓励建设新型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是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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