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 号),进一步优化产业发展环境,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升哈尔滨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哈尔滨综保区”)外向型经济发展水平。以《综合保税区发展绩效评估办法(试行)》作为目标导向,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一般贸易类企业规模发展奖励
对年进出口额达到 5000 万美元以上的一般贸易企业,该年度给予进口 0.03元人民币/1 美元贸易额、出口 0.05 元人民币/1 美元贸易额的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累计不超过 2000 万元人民币。
(二)加工贸易类企业规模发展奖励
对年进出口额达到 1000 万美元的加工贸易企业,该年度给予 0.1 元人民币/1 美元贸易额的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累计不超过 2000 万元人民币。
(三)跨境电子商务类企业规模发展奖励
1. 区内注册的小微跨境电商企业。经海关确认首次完成 3000 单/年的跨境电商业务的企业,给予一次性 3 万元人民币的资金奖励。
2. 开展跨境电商 B2C集货(9610模式)/跨境电商 B2B直接出口(9710模式)/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9810模式)业务的企业。经海关确认年度实现单量超过 5 万单或年度交易额超过 300 万元人民币的跨境电商企业,给予 2元人民币/单(9610)或最高不超过 0.06 元人民币/1 美元贸易额(9710/9810)的综合费用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累计不超过 600 万元人民币。
3. 开展跨境电商 B2C保税备货(1210模式)业务的企业。经海关确认年度实现单量超过 5 万单且年度交易额超过 300 万元人民币的跨境电商企业,给予 4 元人民币/单的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累计不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四)首次开展外贸业务奖励
在哈尔滨综保区内首次开展外贸业务并实际产生进出口额的企业,其进出口数据能够纳入哈尔滨综保区海关统计系统的,一次性给予 1 万元人民币奖励。
(五)标准化仓库租金补贴(租期 3-5 年)
企业年度单位面积进出口额 1 万元人民币/平方米以上 2 万元人民币/平方米以下,给予年租金 60%的补贴,企业年度单位面积进出口额每增加 1 万元人民币,年租金补贴额度增加 10%,企业年度单位面积进出口额达到 5 万元人民币/平方米以上的,给予年租金 100%的补贴。
(六)标准化厂房租金补贴(租期 3-5 年)
企业年度单位面积工业产值 0.5 万元人民币/平方米以上 0.8 万元人民币/平方米以下,给予年租金 60%的补贴;企业年度单位面积工业产值 0.8 万元人民币/平方米以上 1 万元人民币/平方米以下,给予年租金 85%的补贴;企业年度单位面积进工业产值达到 1 万元人民币/平方米以上的,给予年租金100%的补贴。
(七)区港联动补贴
企业在哈尔滨铁路口岸、机场口岸,通过短驳在区内进行集货、分拨及存储等口岸业务,年货物量不低于 100 个标箱的,按照每个 40 尺标箱给予 300 元人民币补贴、每个 20 尺标箱给予 150 元人民币补贴;年非集装箱货物量不低于 100车的,按照吨位给予补贴,8 吨以上货车每车次给予 200 元人民币补贴,8 吨以下货车每车次给予 150 元人民币补贴。单个企业年度累计补贴不超过 100 万元。
(八)其他事项
1. 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海关、税务、统计关系均在哈尔滨综保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符合《综合保税区适合入区项目指引》的企业及机构。对外向型程度高,带动性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项目,经认定后可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特殊政策。
2. 本政策具体条款所对支持对象在省、市等其他政策中另有规定的,按“从高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
3. 享受本政策的企业和机构,非因不可抗力因素迁离或通过其他方式转移税收等数据的,以及企业存在以虚假材料骗取扶持资金、信用违规等现象的,取消其享受扶持政策资格,并应退回已获得的扶持资金。
4. 本政策条款内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以上”、“达到”、“不低于”和“不超过”均包括本数。
5. 本政策各项奖励和扶持资金的具体申报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并发布实施。6.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