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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战略性新兴 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Просматривать: время выдачи:2023-05-05 14:44:4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投资基金)的撬动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更多投向新经济领域,培育带动产业链延伸、促进产业集群化发展的龙头企业和龙头项目,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基金,由市财政出资,由市属投资平台作为出资主体,主要投资于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基金规模 20 亿元。

第三条 投资基金重点投向先进装备制造、现代生物医药、信息、新材料等我市现代产业体系重点产业领域的在建项目和重大招商项目。主要包括:企业、科研院所为提升产品市场竞争力进行的改造升级项目,拓展新领域且市场需求迫切的建设项目,能够迅速形成核心竞争力的成果产业化建设项目,对完善或延伸产业链起到关键作用的建设项目,列为国家、省(部)科技计划(专项)或产业发展计划(专项)并获得国家专项资金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 市属投资平台按照项目投资总额不高于 20%的比例对项目建设进行股权投资,投资期限一般为 3-5 年。市属投资平台须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形式出资,不作为项目实际控制人,不参与项目运营管理。

第五条 对全市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可采用“一事一议”方式,根据市政府与招商落地企业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给予支持。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报投资基金支持。

(一)项目建设主体注册地、纳税地在哈尔滨市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良好纳税记录,无不良诚信记录;

(二)项目符合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的意见》确定的重点发展领域和产业布局,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得少于 5000 万元;

(三)项目建设单位出资资本金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额的 30%,并依法完成项目立项等相关前期手续;

(四)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知识产权归属明晰;

(五)项目建设主体应具有一定的股权投资回购能力。

第三章 审核流程

第七条 投资基金项目申报工作原则上每半年开展一次,重大项目可随时申报。由市发改委发布申报通知,各区县(市)发改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项目征集。

第八条 对拟推荐申报的项目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各区县(市)发改部门对项目进行初审,经本级政府同意后报送市发改委。由市发改委汇总申报项目,并征求市财政、工信、科技等部门意见。

第九条 市发改委根据各部门意见,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重点考核项目建设单位承建能力、技术团队、研发水平、自主知识产权等情况,以及项目的技术先进性、示范带动作用、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等情况。

第十条 市属投资平台负责对拟支持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并向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报送尽职调查报告。

第十一条 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评审意见及尽职调查报告,提出投资基金安排方案,报市政府常务会或市长专题会议审定。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发改委下达投资计划、市财政局安排资金;由市属投资平台与项目建设主体签订股权投资协议,执行投资基金安排方案。

第四章 基金退出

第十二条 对达到资金使用年限或约定投资退出条件的,市属投资平台应当向市财政局、市发改委提出退出申请,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报市政府常务会或市长专题会议审议后实施。股权投资退出后收回的资金须退回市财政。

第十三条 投资资金退出条件和方式按照市属投资平台与企业签订的相关合同条款执行。退出方式包括一次性股权回购、分期股权回购、股转债、资产置换等。

(一)正常退出。对达到资金使用年限或约定投资退出条件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对市属投资平台所投股权进行原值回购。

(二)其他退出。对出现下述情形的,市属投资平台应当拟订合理可行的退出或处置方案,内容包括退出时间、价格和出让对象等,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实施。

1. 项目建设单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

2. 项目投资进度缓慢,或没有按照既定方向进行投资的;

3. 项目核心管理团队或经营策略发生重大变动,无法继续按照建设计划实现预期目标的;

4. 项目建设单位因故提出项目终止申请,并经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审核确认的;

5. 其他情形需退出的。

第五章 项目建设单位职责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项目基金申请报告,明确项目投资规模、建设内容、资金筹措及使用方案等,并负责实施;

(二)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验收;

(三)按要求提供项目执行情况报告;

(四)对所提供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真实性负责。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市属投资平台按照投资基金安排方案,在规定时限内根据项目建设单位投资进度将基金分批投入到位,投资基金须建立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第十六条 在投资期限内,市属投资平台应当每年按照投资基金实际拨付额度的 1.5%对项目计提基金管理费。

第十七条 市属投资平台负责投资基金使用监管,跟踪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评价项目达产效果,按月编制投资基金使用及项目情况报告,并报送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对监督考评情况进行汇总认定后,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具体管理实施细则由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哈尔滨市战略性新兴 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投资基金)的撬动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更多投向新经济领域,培育带动产业链延伸、促进产业集群化发展的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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