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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关于促进 通用航空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作者:黑龙江省宏仁新科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浏览: 发表时间:2023-05-05 14:27:18

为进一步做大、做优、做强通用航空产业,加快建设国家级通用航空产业综合示范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8号)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建设通用航空产业综合示范区的实施意见》(发改高技〔2017〕4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优化通用航空产业布局

(一)依托哈尔滨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平房区板块,加快建设通用航空产业综合示范区制造板块核心区,鼓励新招商引资的通用航空制造类项目及配套企业向核心区集聚。支持其它园区承接核心区的外溢产能,通过发展配套产业及延伸产业链条,打造通用航空产业综合示范区支撑区。

(二)依据全市通用航空机场布局规划,综合考虑人口、土地、空域资源、交通运输、产业基础和国防建设需要等因素,合理确定通用机场建设规模和标准,有序推进全市通用航空机场建设。

二、加快通用航空基础设施建设

(三)对于符合全市通用航空机场布局规划的新建通用机场,可以依法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四)对于符合全市通用航空机场布局规划的新建通用机场,市财政按照建安费的 15%给予补助,单个机场最多不超过 1000 万元。其中,对总投资 1 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可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五)支持本地通用航空运营企业建立专业型、一站式通用航空运营服务保障基地,建设配套生活服务设施。具体支持政策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确定。

三、支持通用航空应用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

(六)通过股权、债权、运营经费补贴等方式,支持组建通用航空产业研发机构,增强通用航空制造业自主创新能力,并积极鼓励其在本地实施研发成果产业化。

(七)对航空工业哈尔滨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通用航空制造企业开展技术研发的,可享受《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的实施意见》(哈发〔2016〕17号)规定的政策。

其中,对研发投入强度增幅高于全市企业研发投入强度平均增幅 10%以上的,按照 150 万元的上限标准给予研发投入后补助。

(八)鼓励和支持本地通用航空制造龙头企业通过自主研发、项目引进等方式加快适航取证工作,对新取得通用飞机整机或发动机型号合格证和生产许可证并在我市生产和入统的,每个型号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 500 万元。

四、鼓励和推动通用航空制造业优化升级

(九)对于新增先进产能并入统的通用航空制造企业,新建总投资亿元以上项目,按照新增固定资产投资的 10%给予补助,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 5000 万元。

(十)市财政通过资本金注入、股权投资或直接补助等方式,支持引进通用航空整机制造和装配制造项目。

五、激活通用航空运营市场潜力

(十一)对本地通用航空运营企业采购我市生产的通用飞机,按照购机价格的10%给予补贴,单架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十二)对本地通用航空运营企业新购飞行模拟机并用于在本地开展航空培训飞行业务的,按照投资额的 5%给予补贴,每户企业年补贴额最多不超过 200万元。

(十三)加大政府购买通用航空飞行服务力度。市财政每年安排 500 万元,用于支持本地通用航空运营企业开展应急、警务、医疗、救援、巡查等公共服务飞行。

(十四)对通用航空运营企业在我市建设主运营基地并开展飞行业务的,自主运营基地建成投用之日起,连续 5 年减免机坪、机库使用租金和起降架次收费或给予适当补贴;对开辟省内短途运输航线且年飞行时间超过 100 小时的,每条航线给予年补贴 100 万元;对开辟省外短途运输航线且年飞行时间超过 100小时的,每条航线给予年补贴 200 万元;对开展低空旅游和飞行体验等娱乐业务的,经运营成本监审后,按照飞行时间给予补贴。

(十五)积极支持我市企业申请国家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对获得资金支持的,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配套补贴。

(十六)对本地通用航空运营企业通过融资租赁等方式购买飞行器的,市政府通过贴息等方式给予支持。

六、完善通用航空人才保障体系

(十七)对本地通用航空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按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重点企业引进优秀人才扶持办法的通知》(哈政发〔2016〕12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英才集聚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哈政规〔2017〕6号)及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创新创业人才项目资助工程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哈人社发〔2017〕53号)等有关规定,给予上限资助和补贴。

(十八)对为我市通用航空产业发展做出特别贡献的人才,支持其参加“龙江科技英才”的评选,并给予优先参评市长特别奖。

七、其他事项

(十九)本政策支持对象,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设通用航空产业综合示范区的实施意见》(发改高技〔2017〕4号)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 版)》(国家发改委公告 2017年第 1号)确定。

(二十)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我市,依法经营,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或机构。

(二十一)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二十二)本政策由通用航空产业推进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组织实施。


哈尔滨市关于促进 通用航空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进一步做大、做优、做强通用航空产业,加快建设国家级通用航空产业综合示范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8号)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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