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关于推动“数字龙江”建设加快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支撑开展具有标杆示范作用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以下简称平台企业)的认定,制定本标准。
一、认定范围
承担工业互联网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建设及运营的企事业单位,能够面向黑龙江省内工业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需求,构建基于平台的海量数据采集、汇聚、分析服务体系,支撑制造资源泛在连接、弹性供给、高效配置,助力工业企业实现提质、降本、增效、降耗,服务的行业包含但不限于装备工业、石化工业、能源工业、食品工业、医药工业、冶金工业、建材工业、轻工业、纺织工业等。
二、基本条件
平台企业应满足《<关于推动“数字龙江”建设加快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七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
三、评价内容及认定标准
平台企业主要从基础能力和服务能力两个维度进行认定,共包括七个方面的评价内容和认定标准。
(一)基础能力
1.运营能力
评价内容:平台企业应具备可持续的独立运营能力,研发投入合理,财务状况和经济效益良好,拥有一批稳定的合作伙伴,初步建立多方参与、互利共赢的平台生态。
认定标准:平台企业应符合以下项目中的任意一项。
(1)平台建成运行时间不足1年,认定当年实际投资不低于400万元,与不少于3家云服务商或工业互联网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
(2)平台建成运行时间满1年但不足2年,认定当年已累计投资不低于800万元,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0万元,与不少于5家云服务商或工业互联网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
(3)平台建成运行时间满2年但不足3年,认定当年已累计投资不低于1200万元,近2年年均营业收入不低于80万元,与不少于8家云服务商或工业互联网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
(4)平台建成运行时间达到3年以上,认定当年已累计投资超过2000万元,近3年年均营业收入超过150万元,与10家以上云服务商或工业互联网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
2.技术支撑能力
评价内容:平台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拥有一定数量的发明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和软件著作权,技术团队人员数量和架构合理,具有较强技术研发能力,能够及时响应工业企业用户需求。
认定标准:平台企业应符合以下项目中的任意一项。
(1)平台企业已获得国家或我省工业互联网相关资质,拥有不少于5项的发明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和软件著作权,技术团队不少于10人。
(2)平台企业已获得国家或我省工业互联网相关资质,拥有不少于8项的发明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和软件著作权,技术团队不少于20人。
(3)平台企业已获得国家或我省工业互联网相关资质,拥有不少于15项的发明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和软件著作权,技术团队不少于30人。
(4)平台企业已获得国家或我省工业互联网相关资质,拥有不少于20项的发明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和软件著作权,技术团队超过40人。
(二)服务能力
1.数据存储服务能力
评价内容:平台具备稳定可靠的云基础设施运行环境,部署主流数据库系统,能够为工业企业用户提供可灵活调度的计算、存储和网络服务。
认定标准:平台企业应符合以下项目中的任意一项。
(1)平台数据存储环境符合相应的等级保护规定,已存储不少于80户工业企业用户的工业数据,可以基于公有云、私有云或混合云为工业企业用户提供服务。
(2)平台数据存储环境符合相应的等级保护规定,已存储不少于120户工业企业用户的工业数据,可以基于公有云、私有云或混合云为工业企业用户提供服务。
(3)平台数据存储环境符合相应的等级保护规定,已存储不少于160户工业企业用户的工业数据,可以基于公有云、私有云或混合云为工业企业用户提供服务。
(4)平台数据存储环境符合相应的等级保护规定,已存储240户以上工业企业用户的工业数据,可以基于公有云、私有云或混合云为工业企业用户提供服务。
2.应用服务能力
评价内容:平台面向工业企业用户,可以基于云计算服务架构提供研发、采购、生产、营销、管理和服务等工业软件,或基于平台即服务架构提供面向不同工业场
景的机理模型、微服务组件和工业APP,具备各类软件应用及工业APP的搜索、认证、交易、运行、维护等管理能力。
认定标准:平台企业应符合以下项目中的任意一项。
(1)平台已发布的云化工业软件和工业APP(含接入)数量不少于40个,已定阅的工业企业用户数不少于20户。
(2)平台已发布的云化工业软件和工业APP(含接入)数量不少于60个,已定阅的工业企业用户数不少于40户。
(3)平台已发布的云化工业软件和工业APP(含接入)数量不少于80个,已定阅的工业企业用户数不少于70户。
(4)平台已发布的云化工业软件和工业APP(含接入)数量不少于100个,已定阅的工业企业用户数超过100户。
3.示范推广能力
评价内容:平台能够面向不同行业工业场景,为工业企业用户提供智能化制造、网络化协同、个性化定制、服务化延伸、数字化管理、安全化生产等系统解决方案,形成一批可复制、易推广的应用案例。
认定标准:平台企业应符合以下项目中的任意一项。
(1)基于平台可提供的系统解决方案,已形成至少2个不同工业场景下的应用案例,具备向相关行业同类场景推广的可行性。
(2)基于平台可提供的系统解决方案,已形成至少4个不同工业场景下的应用案例,具备向相关行业同类场景推广的可行性。
(3)基于平台可提供的系统解决方案,已形成至少8个不同工业场景下的应用案例,具备向相关行业同类场景推广的可行性。
(4)基于平台可提供的系统解决方案,已形成至少10个以上不同工业场景下的应用案例,具备向相关行业同类场景推广的可行性。
4.用户覆盖能力
评价内容:平台服务范围覆盖多个行业,拥有一定数量的工业企业用户,用户活跃度保持相对稳定。
认定标准:平台企业应符合以下项目中的任意一项并计相应分值。
(1)平台服务已覆盖至少2个行业,用户总数不少于100户,月平均活跃用户(单月累计在线10小时以上或登录5次以上)数量不少于30户。
(2)平台服务已覆盖至少3个行业,用户总数不少于150户,月平均活跃用户(单月累计在线10小时以上或登录5次以上)数量不少于45户。
(3)平台服务已覆盖至少5个行业,用户总数不少于200户,月平均活跃用户(单月累计在线10小时以上或登录5次以上)数量不少于60户。
(4)平台服务已覆盖8个及以上行业,用户总数超过300户,月平均活跃用户(单月累计在线10小时以上或登录5次以上)数量不少于90户。
5.用户满意度
评价内容:平台企业应当定期对已服务的工业企业用户开展回访,按照不满意、一般、满意三个等次了解工业企业用户对于平台服务的满意度,收集整理工业企业用户业务需求和意见建议,作为改进和提升平台服务质量的重要依据。
认定标准:平台企业应符合以下项目中的任意一项。
(1)调阅平台企业的工业企业用户回访记录,认为不满意的用户数与平台总用户数之比应不高于25%。
(2)调阅平台企业的工业企业用户回访记录,认为不满意的用户数与平台总用户数之比应不高于20%。
(3)调阅平台企业的工业企业用户回访记录,认为不满意的用户数与平台总用户数之比应不高于15%。
(4)调阅平台企业的工业企业用户回访记录,认为不满意的用户数与平台总用户数之比应不高于10%。
四、认定程序
依据《实施细则》第三章有关规定进行,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企业自愿申报,具体时间和要求以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通知为准。
五、认定结果
基于评价内容及认定标准确定符合条件的平台企业,按规定给予分档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