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对外贸易发展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贸易发展资金(以下简称“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每年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促进我市外经贸协调发展,优化对外贸易结构,提升外贸企业国际竞争力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突出重点、科学论证、公平公正、规范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 资金由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市商务局负责会同市财政局拟定资金的扶持政策报市政府审批,提出年度资金预算建议和资金使用方向,受理补贴资金申请,会同市财政局研究资金使用项目。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的预算管理,安排补贴资金,并及时拨付资金。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年度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 资金使用方向
第五条 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
1、支持我市对外贸易通道建设,保障现有对外贸易通道稳定运营,鼓励开辟新的对外贸易通道。对通道运营主体的运营费用给予一定支持;
2、支持我市对外贸易发展,促进我市外贸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对企业参加由市政府组织的境外展会项目及出口信用保险保费给予一定支持,对我市主办或协办的境外展会项目给予一定支持;
3、其他经市政府批准的有利于促进我市对外贸易发展的事项。
第三章 支持方式和标准
第六条 资金主要采取事后奖补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七条 资金支持标准按照由市政府确定或批准的促进我市对外贸易发展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四章 资金申报拨付程序
第八条 申请资金的企业、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哈尔滨市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外贸企业进出口数据列入我市海关统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除外)。
(二)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
(三)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使用方向,已开展相关业务。
(四)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诚信记录,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五)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按时报送相关资料和报表。
(六)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第九条 资金申报及拨付:
(一)市商务局印发年度《对外贸易发展资金申报通知》,明确资金支持内容和申报的具体要求。
(二)符合规定条件的各类企业、单位,向市商务局提出资金申请,市商务局受理申报项目。
(三)市商务局按照程序委托中介机构(或聘请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对评审合格项目,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进行公示(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不适合公开的事项除外),无异议后确定项目。
(四)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确定的项目,按标准确定支持资金额度,呈报市政府审批。
(五)按照市政府审批意见,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实施企业、单位。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监督检查。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获得资金支持的企业,要妥善保管资金申请文件等相关佐证材料,以备核查。
第十一条 违规处理。对于违反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补贴资金的行为,一经发现,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哈尔滨市商务局和哈尔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哈尔滨市对外贸易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哈商联字〔2009〕19号)同时废止。